環境保護部日前發布《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環境保護部將選擇具有一定條件的省、市環境保護部門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試點工作。
據介紹,隨著我國進入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發達國家二三百年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已集中顯現,環境保護工作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而我國法律在環境責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規定的不完善以及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污染者負擔原則的有效落實,與我國面臨的環境形勢及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很不適應。此外,目前在我國環境管理實踐中對私益環境損害的賠償遠不能足額到位,對公益環境損害的賠償更是很少涉及。
《意見》指出,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環境責任,是切實落實污染者負擔原則、有效應對環境挑戰的迫切需要。通過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對環境污染損害進行定量化評估,將污染修復與生態恢復費用納入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科學、合理確定損害賠償數額與行政罰款數額,有助于真實體現企業生產的環境成本,強化企業環境責任,增強企業的環境風險意識,從而在根本上有利于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問題,改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增長方式。
根據《意見》,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應遵循“統籌規劃,有序推進;立足國情,探索創新;試點先行,逐步完善;科學嚴謹,維護公正”的原則。以“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為指導,對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與環境風險防范、環境責任保險、環境污染修復等相關工作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充分借鑒國外經驗,積極探索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方法,不斷創新管理機制。充分發揮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積極性,試點先行,以“先易后難、成熟一項推出一項”為原則,逐步制定、完善相關技術規范與標準。強化職業道德建設,建立監督機制,確保鑒定意見和評估報告的獨立性、科學性與公正性。
根據《意見》,2011-2012年為探索試點階段,重點開展案例研究和試點工作,在國家和試點地區初步形成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能力。2013-2015年為重點突破階段,以制定重點領域管理與技術規范以及組建隊伍為主,強化國家和試點地區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隊伍的能力建設。2016-2020年為全面推進階段,完善相關評估技術與管理規范,推進相關立法進程,基本形成覆蓋全國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能力。
《意見》要求推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立法進程,研究論證環境污染損害責任承擔主體、賠償責任范圍、責任承擔方式等基本制度,及時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積極推進環境責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進程。
《意見》同時要求,近期以嚴重危害公眾環境安全的水污染事故和重金屬污染事故為突破口,開展重點領域技術規范的研究制定工作。
據了解,環境保護部將選擇具有一定條件的省、市環境保護部門開展試點工作。試點單位要根據本轄區實際,從高起點上統籌規劃,力爭在地方立法、制度建設與管理模式上有所突破和創新。要依托本轄區現有的環境保護科研技術單位業務優勢,在2011年年底前組建專業隊伍,建立地方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庫,盡快形成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能力。
《意見》還要求,試點單位在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過程中,要及時啟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建立環境污染事件案例庫,開展環境污染場地修復調查,運用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開展實例驗算,重點對環境污染導致的資源環境損害進行評估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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