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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2008-05-20   來源: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    |   瀏覽:    評論: 0    收藏
安全文化網 www.zltai.com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建設行為,提高項目決策水平、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國家國債專項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利用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專項資金)投資安排的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及其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國債專項資金的安排方向、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海洋與漁業產業和漁區經濟發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圍繞(漁)農民增收、海洋與漁業發展的基本目標任務,以提高海洋與漁業綜合生產能力及國際競爭力、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快科技進步和增強發展后勁為目標,應對入世挑戰,調整整合投資,集中力量,突出重點,通過投資引導和項目帶動,推進產業創新和優化區域布局,培育和構筑具有較強競爭能力的優勢產品、優勢區域和優勢產業。
  第四條 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直屬單位海洋與漁業基礎性、公益性項目,以及需要中央或省興辦的具有全局意義、跨區域性的重大海洋與漁業基礎性、公益性骨干項目和示范引導性項目。原則上不安排受益范圍較小、不具有廣泛示范引導作用、屬于局部地方投資范圍的項目。也不得將下列項目列入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專項資金)投資計劃:
  1. 生產經營性(競爭性)項目;
  2. 投資在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下的零星單臺(件)設備、儀器、器具購置和單項土建工程項目;
  3. 按規定由生產費用,行政費用,科研、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及其他行政、事業費用列支的項目;
  4. 未按規定做完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夠或未按規定程序申報和審批的項目;
  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在中央或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的項目或列支的費用。
第五條 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以下簡稱基本建設)投資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基本建設資金。

第二章 職能分工

  第六條 基本建設計劃管理實行統一計劃,集中管理,分工負責,分級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海洋與漁業局發展計劃處具體負責本行業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包括項目建設的規劃布局,根據國家關于國債專項資金、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法規、政策,農業部和省財政、計委確定的年度投資方向重點,負責向農業部和省有關部門提出全省年度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專項資金)投資計劃總體方案,以及年度建設項目重點、立項基本原則要求、項目前期工作計劃,轉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協助各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專家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遴選和初步審查,組織項目申報,根據委托辦理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審批。負責已納入農業部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項目和納入省計委本建設年度計劃的重點項目(如一、二級漁港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監督檢查,負責上述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省局財務處根據國家關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基建財務管理,監督檢查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核、審批直屬單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七條 各市、縣海洋與漁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本市、縣海洋與漁業投資計劃建議,負責本市、縣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項目的遴選和初步審查,組織項目申報,協助已納入農業部和省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本市、縣項目的組織實施,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協助對項目資金使用、招標投標、工程監理、施工建設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協助組織本市、縣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另有確定的重點項目除外)。
  第八條 各海洋與漁業項目建設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對項目建設的各個環節負總責。
  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所有建設項目在立項前必須明確項目法人。承擔項目的事業(企業)單位法人為項目法人,也可以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按照政事(企)分開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原則上不能作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對項目申報、建設實施、資金管理及建成后的運行管理等全過程負責。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對項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沒有按國家招投標有關規定將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或在招投標過程中進行違規操作的,要追究項目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第九條 實行建設項目行政領導責任制。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與管理要建立層層負責的主管部門領導責任人制度。對于需要進行整改的項目,發展計劃處負責整改工作的布置與協調,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審核。省、市、縣各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經常性監督管理,建立建設項目監管責任人制度,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對項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對于每個建設項目,設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都要明確一位副處級(分管)領導作為該項目的監管責任人,具體負責對該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如項目在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帳務管理、項目招投標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除追究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監管責任人、設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領導在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工作中失察的責任。

第三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條 所有申報項目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做好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逐項評估論證及審批、進行建設準備、列入年度計劃等項目開工建設前的全部工作和過程。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是對要求建設的具體項目進行的初步說明。項目建議書須說明對擬建項目的總體輪廓設想,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條件的可行性、建設地點選擇、建設內容與規模、投資估算及籌措、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估計等。項目建議書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咨詢、勘察設計單位編寫。項目建議書是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材料。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經有權部門批準后,可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一般民用建筑項目可做設計方案比較,下同),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海洋與漁業行業發展規劃,對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和科學的分析論證。根據可行性研究所獲得的資料和信息,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娴闹饕獌热莅ǎ
  1.項目總論。主要包括項目摘要、可行性研究的依據等。
  2.項目背景。主要包括項目的由來、國內外相關產業及技術發展現狀與趨勢、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意義、建設的有利條件和可行性、產業關聯度分析、承擔單位和項目法人(人員及技術力量、現有工作基礎及資產狀況、所有制性質等)及協作單位概況等。
  3.市場供求分析和行業發展前景分析。主要包括行業發展現狀與前景分析、國內外及本項目區現有生產(業務)能力調查與分析、國內外及本項目區市場需求調查與預測等;
  4.項目地點選擇和資源條件分析。主要包括項目地點的具體位置、氣候、水文、地質、地形條件和社會經濟狀況,交通、通訊、運輸及水、電、氣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地點比較和選擇意見,項目占地范圍、總體布局方案,項目資源、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供應情況及公用設施條件等。
  5.工藝技術方案。主要包括項目技術來源及技術水平、主要技術工藝流程與技術工藝參數、技術工藝和主要設備選型方案比較等。
  6.項目建設方案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的總體思路、項目建設目標(項目建成后要達到的生產能力目標或業務能力目標,項目建設的工程技術、工藝技術、質量水平、功能結構等目標)、項目建設規模、逐項詳細建設內容(分類量化)等。
  7.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依據建設內容及有關建設標準或規范,分類詳細估算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與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以及所需鋪底流動資金;明確資金來源、籌措方式及貸款償付方式等。
項目招標具體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招標內容。
  8.項目實施計劃和進度。根據確定的建設工期和勘察設計、儀器設備采購(或研制)、工程施工、安裝、試運行所需時間與進度要求,選擇整個工程項目最佳實施計劃方案和進度。
  9.組織機構與項目定員。主要包括項目建設期組織管理機構與職能、項目建成后組織管理機構與職能、項目建成后的運行機制、運行方式、人員編制、培訓計劃等。
  10.環境保護與勞動安全。主要包括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措施、安全生產(運行)與勞動保護措施等。
  11.效益評價。主要包括財務評價、國民經濟評價、社會評價、不確定性分析等。
  12.結論與建議。對建設方案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和方案比較,選擇最佳建設方案,提出存在的問題、改進建議及結論性意見。
  海洋與漁業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海洋與漁業工程資質的勘察設計、工程咨詢單位編寫。
  申報可行研究報告時,必須明確項目法定代表人、市縣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領導和監管責任人。
  第十三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權部門批準后,可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初步設計須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各項要求、審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意見、以及項目的有關設計規范、建設標準和定額進行編制,主要包括設計說明、圖紙、投資概算和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等。項目初步設計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編制施工圖設計。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熟悉基建程序且行業形象好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對于違反基建程序,擾亂項目審查管理評價秩序,不提供項目評審所需資料圖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影響項目評審決策的工程咨詢、設計單位,三年內不許承接本行業業務。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四條 所有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必須經當地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推薦上報,否則不予安排,省直管項目除外。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大中型和限額以上(投資總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七個建設階段,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和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組織實施;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經有權部門同意后,適當合并簡化建設程序。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評估和審批。有中央和省安排投資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項目材料,由各市、縣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內的計劃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并以計字號文正式報送省海洋與漁業局發展計劃處。省局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初步設計等項目材料,由各單位以正式文件報送省局發展計劃處,同時抄送行業主管處。省海洋與漁業局初核后,并以計字號文同時報送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行業主管司局或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組織評估和審批。
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初審后,報國家計委審批。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或省發展計劃委員審批。小型和限額以下的中央與地方聯建項目的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和概算由省海洋與漁業局或同級計劃管理部門審批。審批初步設計時建設單位應提供項目招標方案。所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律用A4紙報送。
  第十七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超過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總投資10%(含10%)以上,或初步設計概算的總投資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含10%)以上的,要按照審批權限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預算超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投資5%以上的,須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八條 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明確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領導、監管責任人和項目法定代表人。未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不能列入年度投資計劃,未批準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的項目不得開工。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應報農業部備案。不得隨意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建設地點等,如確需進行調整,必須報原批準部門審批。對于擅自變更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的,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做出改正的,撤銷該項目,追回中央投資,同時按本辦法第八、九條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九條 年度投資計劃實行按項目安排投資,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計劃并進行撥款。
建設項目必須完成全部前期工作(項目必須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和建設單位自有資金,出具省、市、縣計劃、財政或金融部門的項目配套資金承諾函件),并按規定程序獲得批準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條 各市、縣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海洋與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投資重點,負責編制提出本地區年度投資計劃建議,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建議。省海洋與漁業局發展計劃處根據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投資重點和各市、縣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年度投資計劃,編制提出本行業年度投資計劃建議,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報送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建議。
  第二十一條 年度投資計劃的下達。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實行分批、集中、統一下達的方式,原則上每年不超過3批計劃。省局發展計劃處根據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分批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及時轉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客觀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資,須經原審批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追加投資;建設過程中因申報漏項,自行變更建設性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資,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一律不再追加投資。

第六章 招投標管理

  第二十三條 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招投標活動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招投標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省海洋與漁業局計劃管理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全省海洋與漁業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第二十五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二十六條 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及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中土建工程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設備購置投資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者項目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其施工單位的確定,工程建設主要材料、儀器、設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費用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重要基礎設施項目及中央國債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也要以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 對確有特殊原因不宜進行公開招標或不宜進行招標的,經報項目原立項審批部門同意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活動中的有效投標單位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須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九條 項目招投標活動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投標活動。
  委托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所選代理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招標代理資格、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中介組織。
  漁業國債項目招投標工作統一歸口農業部計劃司和部漁業局負責管理。對總投資300萬以上的國債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要求具有相應的甲級資質,并有招標項目所需相應經驗和業績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建設單位應擇優選擇資質合格、在本省從事相應招標業務業績優良的招標代理機構。對中心漁港等重大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除了要滿足上述條件外,必須在本省設有常設機構,資信優良,在本省從事相應業務三項以上業績優良的機構。
  第三十條 進行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要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和工程標底應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工程標底編制要以計劃部門批準的工程概算、現行規定的概預算定額、費用標準和有關規定為依據。
  項目工程招標文件以及工程投底須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招標。
  項目工程招標文件以及工程招投標情況說明,應同時報省、市、縣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工程監理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機構受項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代表項目法人對工程實行監督管理,對項目法人即業主負責;同時,監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和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獨立履行其監督職責,對社會、對人民負責。
  第三十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建筑總面積在1 0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建筑面積在1 000平方米以下、但屬重要基礎設施的項目,必須由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所有使用國債專項資金建設的項目,必須由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對確實找不到相應監理機構的,經項目審批單位同意,由項目單位派業務強、執法嚴格、素質較高的技術專業人員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查監理單位的資質,擇優選擇資質合格、執法嚴格、素質較高、能力較強的監理單位和監理隊伍承擔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對項目的工程質量、投資使用、建設進度等重點環節進行監理。 國債項目建設單位應擇優選擇資質合格、資信高、在本省從事相應業務優良的監理單位。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提前將監理的范圍、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監理單位權限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與監理單位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項目建設。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要把工程質量放在工程監理的首位,工程質量須經監理工程師進行檢驗并簽字。對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設計圖紙,監理單位有權要求修改。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設備、構件,監理人員不得簽字,有權要求退換;未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和簽字的進場建筑材料、構件、設備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監理單位要對施工過程進行跟班檢查,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不予簽字。
監理要加強項目投資使用控制。審核建筑材料及設備價格;審核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變化引起的投資增減;審查工程洽商,核定工程質量及工程款的增減,并認定其對工期的影響;核定工程進度款的撥付等。
  監理要加強工程建設進度控制。審查施工進度計劃,監督施工單位按施工計劃組織施工,確保項目按計劃部門審批的建設限期建成。

第八章 項目施工和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工程建設要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都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以及雙方明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依據。在合同簽訂之前,建設單位做好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同時要組織好圖紙會簽、技術交底的工作,力求在施工前解決圖紙未表達或表達不明確的問題,避免和減少施工過程中的洽商、設計變更。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要按規定通過招標擇優選擇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證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并下達第一次項目投資計劃后的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省、市、縣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下達投資計劃后,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省局將停止下達項目投資計劃,直至取消項目建設資格,收回已下達投資。
  建設單位要按照合理工期組織項目實施,嚴把工程質量關。出現嚴重工程質量問題要按本辦法八、九條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招投標委托機構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國家建設資金的損失浪費、施工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將建議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依法吊銷資格證書。對于相關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 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要派專人深入施工現場,加強施工管理,督促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要會同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規范進行施工,督促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中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和現場工程質量自檢體系,對工程的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要有質量預檢和復檢制度。要鼓勵施工單位推廣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的先進技術和施工手段。要嚴格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嚴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施工規定的材料和設備。
  第四十三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九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四十四條 海洋與漁業基建資金(含國債專項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置換或截留。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基建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農業部有關基建財務管理的規定,全面加強對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提高投資效益,防止擠占挪用或浪費損失。
項目建設資金要建立專帳管理,并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顚S谩J褂脟鴤鶎m椯Y金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市、縣建設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開設“國債專項資金專戶”,實行單獨建帳,單獨核算。項目的中央撥付資金、地方配套資金、單位自籌資金都應納入專戶管理,對于統借統還的建設資金,還應建立還貸專戶,制定管理辦法,落實責任,確保及時償還。
  第四十六條 國債專項資金實行與地方配套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資金同比例撥付的原則。
國債專項資金撥款程序按現行基建預算內資金的撥付程序撥付。
  建設單位應按照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對國債專項資金撥付實行“撥款管理責任制”。撥款管理第一責任人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領導擔任。第一責任人應對本單位國債專項資金的安全使用和同比例撥付負行政管理責任。
  第四十八條 單位自籌資金要堅持先存后用的原則,在項目立項前,應先籌足自有資金并存入專戶,并在申請立項時出具銀行存款證明;同時地方財政、計劃部門必須先出具資金配套承諾證明。項目立項后,自籌資金和其他投資要先到位后,方可使用中央和省級下撥資金。
  第四十九條 嚴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各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
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農業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嚴禁挪用、侵占和套取國家資金,嚴禁在基本建設撥款中弄虛作假。一切費用的支出,除國家規定可以用現金支付的外,都要通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各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設置獨立的基建財務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工作,規范會計行為,嚴禁白條入賬,嚴禁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項目單位違反以上規定的,停止撥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該項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資,同時按本辦法第八、九條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于項目單位財會人員明知資金使用不符合規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關領導和上級部門反映的,要追究有關財會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建議當地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證。

第十章 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要及時對項目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后,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并對重點建設項目認真做好項目的后評價工作。
  第五十一條 建設工程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完成后,項目法人須在3個月內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偼顿Y在2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在竣工決算審計后方可辦理項目驗收手續。驗收合格后,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并根據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或年度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五十二條 進行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批復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包括土建及儀器設備采購與安裝等);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3.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能夠按設計要求投產運行,并生產出合格產品;
  4.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5.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經相關部門審查合格;
  6.繪制了工程竣工圖;
  7.工程決算已經審計,工程項目已經建設單位初驗合格。
  8.其它竣工驗收必須的資料。
  第五十三條 竣工驗收必須提供的主要文件資料:竣工驗收報告;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竣工圖;設備技術說明書和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竣工決算、竣工決算審計報告;項目試運行報告;工程質量合格文件;以及其他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檢驗文件和各種技術資料。
  第五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之前,先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及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初驗。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文件、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初驗。
  第五十五條 初驗合格后,由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和項目管理權限及時組織或向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有關行業主管司局、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申請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六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對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未經項目原審批機關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置。
  第五十七條 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按規定將全部檔案移交有關部門。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獎懲

  第五十八條 進一步加強對項目的監督與檢查。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計劃、財政、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依法加強對項目的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
  第五十九條  市、縣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本地區年度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項目建設程序(包括項目的審批、招投標、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投資控制、竣工驗收等)、項目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基本建設監督檢查及資金使用情況的書面材料。
  建設單位在加強項目實施過程日常監督檢查的基礎上,要定期開展全面自查工作,于每年的12月底前按項目隸屬關系報送上一年度基本建設自查自糾報告。
  第六十條 省、市、縣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計劃、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建設項目進行重點抽查,并將抽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十一條 要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嚴格建設項目開工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對重點建設項目還要定期做好工程中期審計、年度審計、或全過程跟蹤審計,防止建設資金損失浪費。對資金不到位、來源不正當、擠占挪用、損失浪費等問題,要查清責任,嚴肅處理。對出現質量事故、存在質量隱患、缺乏質量安全保障的項目,要停止撥款,并核減本單位下一年度投資,停止安排新上項目。
  第六十二條 加強社會監督。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可利用新聞媒體加強對工程質量的輿論監督,對質量好的工程項目給予表揚,對工程質量有嚴重問題的項目要予以揭露、曝光。
要建立重大項目違規問題舉報制度。
  第六十三條 凡發現年度投資計劃執行不力,建設項目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擅自變更建設性質、內容和投資規模,擠占挪用建設項目資金或不落實配套資金,以及其他查證有嚴重問題的建設項目,要停止撥款,問題嚴重的要追繳(或在下一年度計劃中扣回)已撥款項,并在下一年度計劃中停止安排該單位項目。
  對項目在工程質量、資金使用與賬務管理、項目招投標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當事人責任,建議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責任人和單位相應的處罰,直至依法吊銷資格證書。同時要追究監管責任人和有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領導在項目建設監督管理中失察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 建立建設項目獎懲制度。對項目管理工作得到項目稽察和審計等部門充分肯定的市縣,省將及時總結推廣有關經驗,并在安排年度投資中適當傾斜。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將給予通報批評、撤銷該項目、直至停止安排該市同類項目或全部項目的處罰,并提出追究項目法人、當事人和市縣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有關領導責任的建議。對存在問題的項目,設區市級主管部門分管領導要親自抓項目的整改。整改結果經我局審查通過后方能撤銷相應的處罰決定。在向我局報送下一年度項目計劃時,要同時報送以往項目的執行情況,這將作為我局安排該市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加強基本建設管理隊伍建設。各海洋與漁業行政業主管部門和各項目建設單位,都要有相應的機構并配備熟悉基本建設政策法規和基本建設程序、業務能力強、思想作風好的專職人員組織和管理基本建設項目。
  要采取多種形式,就基本建設政策法規、基本建設程序、基本建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對基本建設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提高海洋與漁業基本建設管理人員業務素質。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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