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晚報訊 記者昨日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獲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規之一《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日前已開始施行。該法規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作了很大提高。
據了解,新法規定,以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按10年賠,現在增加到20年。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市交管局有關人士舉例解釋說,一個60歲以下的城鎮人車禍死亡,如車方負全責,按原來的賠償標準,以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000多元計算,全額也不過8萬元左右。而現在賠償增加到20年,以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多元計算,再加上喪葬費補償也由原來的1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因此全額獲賠可達18萬元左右。新法規充分體現了對人生命的尊重。
據悉,為保障賠償能順利進行,機動車必須進行第三責任強制保險。
(記者 胡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