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提出,各市公安局長和交警支隊長是預防交通事故的第一責任人,要求各地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專報制度,市、縣政府要定期向省政府報告本地交通安全情況,包括工作情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改進意見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同時規定,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市、縣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會議還提出,在今后的交通事故處理中,不僅肇事司機要負相關責任,而且要查處車輛所屬單位、行業主管部門乃至當地政府有關人員在對司機安全教育、業務培訓、日常監督檢查、車輛檢驗檢測、道路交通安全標志、標線、標牌設置以及道路建設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屆時,將成立由公安、工會、交通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小組,在充分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據悉,事故調查實行分級管理,即凡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各設區市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凡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將由省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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