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廈門9月14日電(記者康淼)2003年8月9日,廈門市湖里區禾山鎮高林村一在建廠房發生坍塌,造成7死37傷。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這一事故的7名主要責任人分別被判處4年至7年有期徒刑。
2003年6月底,林天厚、林建忠叔侄二人合伙在廈門湖里高林村群鑫機械公司廠區內,動工興建一棟占地1680平方米的二層磚混結構廠房,準備用于出租。2003年8月9日17時50分,當廠房第二層樓板的混凝土澆灌進行到五分之一時,廠房“轟”地一聲頃刻坍塌,正在現場施工的79名工人中,7人死亡、1人重傷、20人輕傷、16人輕微傷。
經“8·9”事故聯合調查技術組技術鑒定,這起倒塌事故發生的主要技術原因是這一工程結構體系選擇不合理,澆灌屋面砼時,在施工動荷載的作用下,支撐系統局部失穩破壞,引起屋面坍塌,繼而對二層樓面造成嚴重的沖擊和震動,加上磚柱施工質量低劣,抗剪和抗彎能力差,磚柱嚴重錯位斷裂,導致豎向承載體系全面破壞,引發了整體倒塌。
廈門湖里區法院于今年4月18日對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一審法院判決7名被告犯有重大事故責任罪,其中,負有主要責任的坍塌廠房房東林天厚、林建忠叔侄二人均被判7年有期徒刑,責任次之的廠房泥水工程承包人譚貴金被判5年,混凝土澆灌施工承包人林振德、林根基、鐘武強、孫東興應負的責任再次之,均被判4年。另外,原審法院根據7人各自的行為對35名受傷民工的損害作用大小,對各人的民事賠償責任進行分配,判決林天厚、林建忠應各自承擔35%,譚貴金應承擔10%,林振德、林根基、鐘武強、孫東興各自承擔5%,賠償總額為34萬多元。
判決后,7名罪犯對原審判決提出了上訴。廈門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天厚等7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實以及共同造成原審35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身損害經濟損失的事實清楚,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廈門市中院依法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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