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消息(楚天金報)(特約記者施雁通訊員李君)工程發包方對工地設施安全疏于管理,工程承接方對勞動者應該具備的防護用具不按時發放,打工者自7樓摔下將2家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十堰市張灣區法院對這樣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2家公司各負45%的損害賠償責任。10%由打工者自行承擔。
5月25日,十堰市隆豐達建筑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豐達公司)與十堰市豪福特歐式裝飾制品廠(以下簡稱豪福特裝飾廠)簽訂了一份《生產施工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由隆豐達公司提供水、電、腳支架及輔助材料,將其在朝陽路的綜合樓部分歐式構件包給豪福特裝飾廠施工。同年5月30日,黃某被豪福特裝飾廠雇請在綜合樓上打零工,次日,工作中,黃從綜合樓7樓一腳踩翻鋼管支架板,摔到2樓,致全身多處骨折。
事后,2家公司就黃某事故賠償責任互相推脫,隆豐達公司辯稱該公司只與豪福特裝飾廠有加工承攬合同關系,打工者黃某系豪福特裝飾廠雇傭工,與隆豐達公司沒有任何雇傭關系。黃某的工傷案件屬于勞動爭議,應先仲裁,不應起訴到隆豐達公司。而豪福特裝飾廠則辯稱,工人出事,該公司積極搶救,是因為隆豐達公司安裝的腳支架不安全,造成黃某摔傷。故責任在隆豐達公司而不是該公司。
法院審理中還查明,隆豐達公司為施工人員提供有防護用品,但豪福特裝飾廠未安排施工人員去領取并使用。法院認為,二公司均應承擔賠償責任,而黃某自己明知自己在7樓作業比較危險,卻不系安全帶,也有一定責任,遂作出判決,二公司分別賠償黃某共計2040元的45%,黃某自行承擔10%。
安全文化網 www.zltai.com上一篇:國務院水上安全督察組來鄂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