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日報12月14日訊 (記者趙峻青)記者今天從有關部門得到證實,省政府已于近日出臺規定:今后各類煤礦如果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導致發生死亡事故的,除依照有關法律嚴格追究礦主的責任外,礦主對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同時,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鄉鎮煤礦,將被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由政府收回采礦權重新公開拍賣。
在這之前,這類事故的賠償金只有3至5萬,最高8萬。這與煤礦礦主高額的利益相比,根本不成比例。有些財大氣粗的礦主就聲言“賠得起!”屢屢發生的煤礦事故,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安全生產投入不足。人們普遍認為,這與事故賠償太低有關。有關方面一位負責人一語道出了礦主的這種心態:“買棺材比買藥便宜的多”。這位負責人表示,強制性提高賠償標準,就是要讓煤礦業主知道,礦工的生命不是那么不值錢。提高從業風險,根本目標就是要引導業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整個煤礦的安全生產水平,維護礦工的合法權益。
另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梁嘉琨在最近的一次記者招待會上透露,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基本上為農民工,煤礦每年死亡人數接近6000人,基本上都是農民工。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他們的死亡賠償金一般在1萬元到5萬元之間。
據悉,由政府出臺文件,將賠償金提高到20萬元,無論從數目上還是強制力度上,都是在全國開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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