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 2005年9月1日第五版刊發署名顧兆農的時評:“官煤勾結”何時了,全文如下:
8月31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草案)》。這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重視、高度負責,同時也說明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需要制定《特別規定》這種更加嚴格的制度和更加嚴厲的措施來予以保證。
國務院常務會議對貫徹落實《特別規定》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其中一條是“要堅決打擊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嚴厲查處安全事故中的腐敗行為。”
幾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安全生產法執法檢查報告時也提出,要懲治安全事故背后的腐敗,防止重特大責任事故的發生。會上有同志說,“每一次礦難幾乎都發現了權錢交易。”
湖南一位市委書記上任之始,對當地煤礦進行了大量的暗訪后發現,官煤勾結在這個市的部分地區已經相當普遍。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黨政干部和執法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多種形式參股分紅,和礦主結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從而成為這些礦主違法私挖濫采、違章操作的保護傘;另一種就是受賄,從礦主那里得到好處以后,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允許礦主私挖濫采。
官煤勾結是典型的權錢交易。對采礦權,市、縣兩級政府都有權審批,并且市、縣相關部門還具有對煤礦生產進行管理和監督等職能,礦老板欲發橫財,必須買通“官”路。另一方面,煤炭作為一種基礎性的能源,市場供應一直比較緊張,價格不斷上揚;而低水平的煤炭開采,成本極低———礦工大多是農民工,盡管在高危的環境里作業,卻沒有相應的勞動保障和安全保障。這一高一低,帶來的是巨額利潤。有人估算過,如此開采100萬噸煤,毛利高達1億元!巨大的利潤空間,是不法礦主鋌而走險、官煤勾結的基礎。
這一現象已引起中央有關部門的重視。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緊急通知,強調要認真查處煤礦安全生產和煤礦事故背后的失職瀆職、官商勾結和腐敗現象。凡已經投資入股煤礦(依法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1個月內撤出投資,逾期不撤出投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查處腐敗現象及“撤資令”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但也應該看到,官商勾結、搞權錢交易等等,有著長期性、復雜性、頑固性和隱秘性。官煤勾結只是官商勾結在煤炭行業的一個具體表現。因此,指望一查就清、一“令”就改,是不現實的。我們還應當從煤礦的管理體制上尋找原因,更多地從源頭上解決問題。比如,有人提出,應該設法增加審批的公開性、透明性等等。
事故頻發的小煤礦生產,是一種違背科學發展觀,也違背法律法規的粗放型經營活動。血的教訓告訴我們,必須采取措施切實遏制粗放發展的沖動,只有以科學發展觀指導煤炭行業的發展,才能使這個行業走上良性發展、規范經營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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