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北省《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河北省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凡以本人或他人名義投資入股煤礦(依法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必須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資,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或人事部門報告并登記,注明投資單位、投資時間和數額、資金來源,并附撤出資金的證明等。
《實施意見》指出,凡在規定的期限內撤出投資,并如實報告、登記的,屬知錯就改行為,不予追究;對逾期沒有如實登記撤出投資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繼續投資入股辦礦的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就地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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