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太原10月31日電 從12月1日起,山西省境內非法違法煤礦企業發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關規定對死亡職工給予不低于每人20萬元的賠償外,每死亡一人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00萬元罰款;對舉報問題屬實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對重大舉報貢獻突出的,可給予1萬元至5萬元獎勵。
為了深化非法違法煤礦治理活動,鞏固和擴大治理成果,充分發揮各級煤炭監察部門
的行政執法作用,煤炭大省山西近日出臺了《山西省非法違法煤礦行政處罰規定》。
山西省規定:發現非法違法煤礦企業,由相關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沒收違法所得、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吊銷各種證照,予以關閉,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非法違法煤礦企業發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關規定對死亡職工給予不低于每人20萬元的賠償外,每死亡一人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00萬元罰款;非法違法煤礦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20萬元罰款。
山西省在這一文件中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群眾監督網絡和定期巡查、舉報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及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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