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員共22人,其中廳級干部4人,處級以下干部18人,主要有: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陳建輝。因對省安監局違法違規向大興等煤礦發放《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失察;對省安監局會同省國土資源廳印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關于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頒發工作有關采礦許可證問題的通知》失察;對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疏于管理。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受到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黨組成員盧國盛。因與省安監局會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關于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頒發工作有關采礦許可證問題的通知》,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受到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梅州市市長、市委副書記何正拔。因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對煤礦停產整頓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市政府下發《關于繼續做好煤礦停產整頓驗收復產工作的通知》、放寬煤礦企業停產整頓驗收標準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鑒于興寧市因監管不力連續發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受到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梅州市常務副市長、市委常委蔡小駒。因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組織督促安全專項檢查工作不力;落實煤礦停產整頓要求不力;簽發《關于繼續做好煤礦停產整頓驗收復產工作的通知》,放寬煤礦企業停產整頓驗收標準。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鑒于興寧市因監管不力連續發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受到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興寧市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忠良。因沒有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大興等非法煤礦依法取締;督促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煤礦停產整頓要求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鑒于興寧市因監管不力連續發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興寧市市長、市委副書記曾祥海。因沒有要求有關部門對大興等非法煤礦依法取締;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貫徹落實煤礦停產整頓工作不力;對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放寬大興等煤礦復產驗收標準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鑒于興寧市因監管不力連續發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受到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梅州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原興寧市委書記李華揚。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任興寧市委書記期間,違反組織程序,將公職人員長期借調到大徑里煤礦有限公司等非法企業。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梅州市政法委副書記鄒乃鵬。2004年10月前任梅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兼興寧市公安局局長期間,保護曾云高、曾繁金從事非法經營煤礦活動。對興寧市公安局違規向大興煤礦發放《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失察;對違規審批大興煤礦購買爆炸物品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41人,其中機關工作人員23人,主要有: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胡建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一處處長譚均偉;興寧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藍定明;興寧市副市長李烈民;興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劉遠浩;興寧市公安局副局長石兆琪;興寧市煤炭局局長鐘觀文等。
大徑里煤炭有限公司18人,主要有:興寧市大徑里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云高;副董事長、大興煤礦董事長曾繁金;副董事長曾文坤;副董事長曾桂祥等。上述41人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黨員干部待司法處理后再作黨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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