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深圳市有關部門兵分六路督察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執法人員對羅湖區三島中心天天街市進行檢查,未發現銷售煙花爆竹的門店、商販。
有關負責人強調,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除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為舉行大型慶祝、慶典活動而燃放煙花焰火晚會外,其他所有在特區內的單位或個人不準在特區內燃放煙花爆竹。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自行制造、仿制各種類型的煙花爆竹,也不得擅自從外地將煙花爆竹運進特區。對違反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除沒收其煙花爆竹外,分別情況,處單位直接責任人、行為人兩千元罰款,并可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對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毀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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