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5月1日,《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明起正式實施,按照條例規定,包括上述情形在內的3種交通事故不報交警也可理賠。
車主資料變更須10日內提交
《條例》第6條規定:本省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改變登記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變更資料。機動車駕駛人在登記時提供的實際住所地址或者聯系電話等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變更資料。
據相關人士介紹,“交通違法處理法律文書”一般以郵寄方式傳給車主,然而,往往有法律文書送達不到,重要原因之一是車主變更了資料卻沒有及時提交。新條例實施后,提交變更資料成了車主們的強制義務,法律文書的送達率將會大大提高。
對于郵寄送達不到的,廣州交警采取公告方式將車輛違法信息送達當事人,車主也可登錄廣州金盾網自行查詢違章信息。公安交警部門表示,按現行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在車輛被公告75天內未能依法及時接受處理并繳納罰款,逾期每天將被加處罰款3%,這樣,一次200元的罰款如果逾期兩個月不繳納,處罰金就高達360元。
三種事故不報交警可理賠
《條例》第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直接向保險公司報告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理賠:當事人依法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僅造成投保車輛損失的單方交通事故;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交警人士表示,無論是對道路交通還是對廣大駕駛員,此項規定都算得上是個好消息,一來可以更加迅速地處理事故,節省時間;二來也避免了可能出現的堵塞現象。
機動車遇校車、六類人應讓行
《條例》第33條規定: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老年人、兒童、孕婦、抱嬰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道路,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遇噴涂“校車”字樣并載有學生的車輛應當讓行。
交警部門指出,這是《條例》中體現以人為本原則的最大亮點,特別是讓校車也能享受老人、孕婦一樣的待遇,體現了對學生安全的重視;同時也承認,該規定可能導致一些行人安全意識淡化,認為“人不怕車車怕人”。因此,既要強調司機對交通弱者的禮讓和保護,也要強調提高行人的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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