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特大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可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這是貴州省日前通過的《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該《條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還必須購買賠付金額每人3萬元以上的意外傷害保險,并繳納保險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6小時。
《條例》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特大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可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該《條例》還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尚未構成犯罪的,責令立即停止,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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