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網2月11日電 (王軍紅)浙江省從今天開始,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實行安全許可。凡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單位違反規定,必須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實行安全許可,主要是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安全方面先天不足問題,便于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因此,浙江省安監局從今天起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實行安全許可并出臺實施細則。
根據安全許可的要求,浙江省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選址時,必須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并出具論證報告。在取得投資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準后,要及時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預評價。
據介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浙江省建設單位要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必須制訂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對相關作業人員開展崗前培訓教育,組織開展崗位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凡已經取得安全許可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浙江省規定一律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必須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上報備查。
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設計的工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證明、和違規設計的,浙江省安監局將依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處罰,特別是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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