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8日獲重慶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從今年6月1日起,勞動者在37℃以上(包括37℃)的高溫天氣下工作,用人單位除向勞動者全額支付工資外,還應根據(jù)高溫天氣程度,向勞動者發(fā)放每天5至20元不等的高溫補貼。
重慶市地處內陸盆地,夏季高溫天氣發(fā)生的頻率較高、強度較大,有時還形成高溫災害性天氣。為保護高溫天氣下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去年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干旱后,重慶市加快了高溫立法步伐并制定出臺了該辦法。
《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的保護對象包括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同時,《辦法》將高溫天氣界定為三個標準,即氣象臺發(fā)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37℃以下為一般高溫,37℃以上、40℃以下為中度高溫,40℃以上為強度高溫。
《辦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中度或強度高溫天氣下工作,除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工資外,還應享受高溫補貼。其中,中度高溫天氣下按每人每天5至10元標準發(fā)放,強度高溫天氣下按每人每天10至20元標準發(fā)放,具體發(fā)放數(shù)額由用人單位根據(jù)實際情況掌握。
《辦法》要求用人單位根據(jù)不同階段高溫程度,采取多種方法防暑降溫,防止中暑事故發(fā)生。在中度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個小時。在強度高溫下,用人單位經采取降溫措施不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7℃的,應當停止工作。在中度及強度高溫天氣下,因生產工藝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應當暫停12時至16時高溫時段工作;不能暫停高溫時段工作的,應當暫停高溫時段露天工作;必須在高溫時段露天工作的,應合理安排工作時間,確保安全生產。
另外,該《辦法》還對勞動者因高溫天氣工作引起中暑的工傷認定進行了細化,同時規(guī)定了違反辦法所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目前,重慶市惟一適用的高溫法規(guī),還是國家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當聽說新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即將實施后,重慶康明斯發(fā)動機有限公司工人劉渝嘉高興地說:“這是對我們勞動者的深切關懷,真正體現(xiàn)出了政府以人為本的執(zhí)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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