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遼源市中心醫院"12·15"特大火災案,6月12日在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遼源市中心醫院院長王紹文等13名被告人分別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被判處1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5年5月至7月,遼源市龍山區紡織電氣安裝隊根據合同,負責施工建設遼源市中心醫院的配電改造工程。由于該安裝隊在施工中使用相關企業、個人生產銷售的不合格電纜,并違規敷設,醫院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從而留下重大事故隱患。
2005年12月15日16時許,遼源市中心醫院發生停電,電工室值班人員進行操作恢復供電后,隨即出現火情,而醫院相關人員沒有及時采取報警、緊急疏散醫患人員等有效措施,致使災情擴大。此次火災造成37人死亡,46人重傷,49人輕傷,燒毀建筑面積5714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821萬余元。
案發后,檢察機關對生產、銷售不合格電纜、違規施工操作,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13名責任人提起公訴,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施工安裝方的責任人員趙永春、孫風林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和6年;遼源市中心醫院負有責任的原院長王紹文、副院長李明明、副院長金城泰被以同樣的罪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年、5年,電工班長張殿坤被判有期徒刑6年,總務科長趙永剛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銷售環節的責任人員王二興、宋樹剛、魏雪影、杜計鎖被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或3年,并處罰金10萬或8萬元,于寬海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7萬元;生產環節的負責人員于鶴杰被以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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