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人民法院對大嶺山“1·26”特大火災案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股東因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
一股東獨子火災中喪生
今年1月26日,東莞市大嶺山鎮楊屋村第三工業區旺隆廠發生特大火災,導致13人死亡、5人輕傷。東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去年6月左右,陳某軍、周某中與陳某紅共同出資租賃了東莞市大嶺山鎮楊屋村第三工業區某幢四層出租房的一、二樓,作為廠房。在沒有辦理工商、消防等有關手續的情況下,三人非法設立了旺隆拉粒廠。陳某軍主要負責開車和財務,周某中負責安全生產,陳某紅負責業務,共同參與生產經營管理。經營期間,三人把一樓主要用作生產車間以及塑膠粒等原材料的存放區,二樓改建為員工及家屬的宿舍,生產區與生活區混合使用。
今年1月26日凌晨1時許,該廠一樓的照明線路短路,火災驟起,在二樓休息的員工及家屬發現后,四處逃生。陳某軍用木凳砸開二樓宿舍窗戶,在場人員相繼跳樓逃生。經查,火災導致13人死亡,陳某軍的獨子也在火災中喪生。包括三被告人在內,有5人受輕傷。
主要責任人自首獲輕判
發生火災當天早上6時,周某中主動到大嶺山公安分局接受調查。次日9時,陳某軍和陳某紅在東莞市人民醫院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法院認為,三被告人在沒有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資格的情況下,在“三合一”場所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未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的培訓教育,導致了極為惡劣的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陳某軍的辯護人在法庭提出陳某軍在火災發生后,組織人員積極逃離火災現場,屬立功表現。法院查明,周某中在偵查階段曾供述:“……能動的人都跑到陳某軍的房間,他們不知道怎么辦,后來陳某軍就用凳子打破玻璃,第一個跳下去……”法院由此認定陳某軍當時的舉動只是為了逃生,并沒有組織其他人員逃離火災現場的行為。
法院認為,旺隆廠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周某中案發后能自首,依法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日前,東莞市法院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周某中、陳某軍和陳某紅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五年、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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