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發生火災,如果其購買了火災公眾責任險,造成的第三方損失將由保險公司埋單。5月2日從四川省保監局獲悉,由成都市公安局制定的《成都市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實施細則》已于日前正式出臺,該細則對在成都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工作做了詳細規定。
據介紹,該細則的內容主要有四點:一是明確了火災公眾責任險為商業性保險,政府不會強制企業購買,實行“政府領導、多方參與、齊抓共管、商業運作”的原則;二是成立了由人保財險成都市分公司等四家保險公司組成的共保體,共同承擔保險風險及提供相關保險服務;三是將商場、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銷售場所列入承保范圍,作為今后推廣火災公眾責任險的重點領域;四是保險責任涵蓋火災、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以及被保險人工作人員的人身損害,責任限額為每一保險單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從200萬到1000萬不等,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20萬元。
據了解,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火災造成的對第三者的傷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是運用市場機制加強消防管理的重要方式。去年,成都市曾選取了兩家單位進行試點。按照相關安排,今年5月以后,成都將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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