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日,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聽取關于編制《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草案)》的說明,其中關于海洋災害應急預案及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條款受關注。
關于“海洋災害應急預案”的起草編制,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廳長趙中社闡述說,海南省是風暴潮、海浪、赤潮等海洋災害的多發省份,海嘯對海南省島嶼及沿海地區也具有較大的威脅。為此,《草案》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海南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防治海嘯、海浪、風暴潮、赤潮災害應急預案。同時,為了盡量避免和減輕海洋災害的損害,《草案》第十條第二款還規定,海洋及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修建防范風暴潮、海浪、海嘯等海洋災害的設施。
關于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趙中社指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于工程主體位于海岸線向陸一側,影響海洋環境的石油、化工、造紙等工程項目,并未要求建設單位編制“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鑒于海南省沿海區域石油、化工、造紙等工程項目逐漸增多,相關企業應當建立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機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可能發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造紙等單位,應當制定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海南省海洋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據悉,該《草案》擬規管的內容還涉及污染物排放、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以及圍、填海項目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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