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造成河南南陽鑫源黃金有限公司(下稱鑫源黃金公司)職工一死六傷流血沖突的內鄉縣蘆家坪礦區礦權糾紛案在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
7月12日,鑫源黃金公司訴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違法許可相關探礦權轉讓一案進行了庭外第三次調解。與鑫源黃金公司發生礦權糾紛的河南鑫膊聚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鑫膊聚公司),作為本起行政訴訟案的第三人提出用100萬元“撫慰”鑫源黃金公司的做法遭原告拒絕,而原告提出用1000萬元“買回”現已在鑫膊聚公司名下的探礦權的要求也遭對方拒絕。
礦權糾紛雙方均認為自己擁有南陽市內鄉縣蘆家坪礦區8.55平方公里的探礦權。原告認為,被告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批準將原來屬于河南省有色金屬地質礦產局第三地質大隊(下稱第三地質大隊,也是本案中第三人)的探礦權轉讓給鑫膊聚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有關行政法規,應予以撤銷;鑫膊聚公司則認為原告與該礦權轉讓無利害關系。因此,問題的焦點就在于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對于蘆家坪礦區探礦權轉讓的行政許可是否合法。
“先果后因”之后
中國經濟時報記者7月12日采訪了原告代理律師彭建功。他認為,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先批準礦權轉讓,后湊材料的“先果后因”做法違反了《行政許可法》、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等有關規定。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將本案中的第三人(第三地質大隊、鑫膊聚公司)之間的探礦權轉讓申請予以行政許可不符合《辦法》第五條和第九條的強制性規定。
《辦法》第五條規定,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兩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礦權屬無爭議;(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該辦法第九條同時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
彭建功認為:
第一,河南省國土資源廳2005年8月31日批準第三地質大隊轉讓的探礦權(證書編號0530223)是它在2005年6月3日取得的,間隔不到3個月,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而且該探礦權的合法性也有疑問: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新設探礦權應當以招拍掛的方式授予,而0530223號探礦權屬新設(原來的0430012號探礦權已經作廢),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卻違規直接進行行政許可。
第二,根據評估公司出具的報告證明,第三地質大隊勘查成本現值為49.7萬元,即使經過效用系數調整后基礎成本也只有52.2萬元,與法定的強制性最低勘查投入71.48萬元相差近20萬元,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而第三地質大隊在《探礦權轉讓申請書》自己填寫的最低勘查投入為99.25萬元,但沒有按規定提交單位會計報表,僅是一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的會計核算表,無法證明勘查投入資金的實際情況。
第三、被告許可轉讓的探權礦存在明顯爭議。第三地質大隊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區域屬于內鄉縣人民政府批準給地方國營的萬溝金礦的礦區,而鑫源黃金公司作為由萬溝金礦改制而成的企業,不但繼承了萬溝金礦的權利義務,而且通過對該區域的勘查已經查明該區域的礦藏儲量。同時,第三地質大隊轉讓的探礦權區域與《河南省內鄉縣湍源銀、銅異常一級查證》區域存在項目重疊問題,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也沒有按規定向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查實探礦權有無爭議。
第四、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對此次探礦權轉讓的許可過程令人匪夷所思:
1、其2005年12月30日作出的豫探轉200589號轉讓審批通知書先同意第三地質大隊轉讓探礦權,再告知第三地質大隊進行探礦權評估。
2、評估報告的生效時間是2006年4月25日,但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在該轉讓審批通知中卻要求第三地質大隊在2006年2月28日前(即在評估報告還沒有生效的情況下)就去辦理探礦權變更手續。
3、第三地質大隊繳納探礦權價款的時間為2006年5月8日,但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在2006年1月20日頒發的勘查許可證書上卻注明“探礦權價款已繳納”,而且此宗探礦權轉讓在2005年6月受理申請、8月批準、12月發通知,時間過短。
彭建功說,只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探礦權評估、確認和繳納探礦權價款后才能受理轉讓申請,可見,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對第三地質大隊探礦權轉讓的行政許可不符合《辦法》第九條和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五、第三地質大隊0530223號新設探礦權的轉讓不符合《南陽市礦產資源規劃》。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項目,不得批準立項,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
本案中,南陽市國土資源局會審意見第三條稱,“申請范圍不符合《南陽市礦產資源規劃》”;第四條稱“該范圍在寶天曼旅游公路兩側,內鄉縣建議扣除一定范圍后再轉讓”。但被告對此置之不理,因此違反了《辦法》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
彭建功稱,除上述礦權轉讓許可存在實體違法外,被告在程序上也有諸多違法之處。如被告在第三地質大隊財務報表、評估報告、交款單據等資料不齊的情況下正式受理轉讓申請,先審查同意,后補辦地方會審、評估報告、繳納探礦權價款等手續,甚至在轉讓審批許可中沒有《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審批表》,這些都說明被告沒有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他說,第三地質大隊的相關普查報告存在工作量及資金投入、普查區工程布置和工程控制程度、主要礦脈含礦情況特征描述的虛假陳述,嚴重偏離事實,必然造成評估報告及結論不能成立,屬于欺詐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由于被許可人第三地質大隊取得的行政許可是通過欺騙手段獲得的,應當予以撤銷。
“利害關系”之爭
本報記者在采訪中還了解到,被告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在庭審中認為,第三地質大隊探礦權轉讓符合法定條件,審批同意其轉讓合法。第三地質大隊、鑫膊聚公司則認為,原告鑫源黃金公司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原告應先行政復議后訴訟。
對此,彭建功認為,鑫源黃金公司是由內鄉縣黃金集團公司于2003年9月改制而成的股份制公司,享有原萬溝金礦的權利義務。內鄉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1988)75號文件精神以(1997)34號等紅頭文件形式明確同意鑫源黃金公司金礦區的規劃,將蘆家坪金(銀)礦點劃定為礦區范圍,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地質大隊本次探礦權轉讓申請的許多素材包括普查報告中技術參數多來自鑫源黃金公司的勘查作業。因此鑫源黃金公司對第三地質大隊轉讓的探礦權享有直接權益,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
需要說明的是,鑫源黃金公司和第三地質大隊對蘆家坪金(銀)礦點都享有探礦權,是我國對礦產資源勘探開采的管理機制造成的。采礦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依據《礦產資源法》不需要辦理探礦權證。當時各種地勘單位(地質隊)多屬于國家地質礦產部管理,國有采礦企業屬于國家冶金工業部管理,黃金又屬于國家黃金管理局專項管理,正是由于這種多頭管理機制才導致了權利重疊問題。因此,既不能說鑫源黃金公司的探礦是違法的,也不能說第三地質大隊取得探礦權是不對的,這正是雙方能夠長期合作共存的根本原因。
據了解,鑫源黃金公司認為第三地質大隊由于沒有開采權,遲早會將探礦權轉讓給自己,事實上雙方一直在協商探礦權轉讓具體事宜并已經起草了轉讓協議,只等主管部門審批,但是由于多種原因導致雙方最終沒有達成正式轉讓協議。
彭建功認為,第三地質大隊代理人稱原告應先復議后訴訟的意見不能成立。因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0條規定,礦藏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被侵犯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再提起行政訴訟,但探礦權是指在勘查許可證規定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與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著本質區別。
他說,被告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對第三人探礦權轉讓的許可違背了相關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激化矛盾、引發2007年3月16日礦權糾紛雙方武力沖突,造成鑫源黃金公司職工一死六傷后果的重要原因。人們擔心新的暴力事件會隨時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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