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不消除安全隱患就追究誰的責任。11月5日,忻州市忻府區政府作出決定,對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執法力度不夠的區安監局局長盧躍生給予行政記過處分。這是忻州市首次因安全隱患消除不力向政府官員實行事前問責。
今年9月底,省、市安全督查組檢查發現,位于忻府區合索鄉境內的江洋選礦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產隱患,要求立即停產,限期搬遷。經過為期一月的限期整改后,11月4日,忻州市政府主要領導對該公司進行暗訪突查時發現,該企業并沒有按照整改要求認真落實,仍在繼續備料,生產車間也沒有按整改期限拆除。
據了解,盧躍生作為忻府區安監局局長,對江洋選礦有限公司的整改工作雖然采取了發文、檢查、斷電等措施,但仍存在監管不到位、執法力度不夠的問題。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經忻府區政府研究決定,給予盧躍生行政記過處分。同時,區紀委對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的合索鄉鄉長任明生進行誡勉談話。忻府區委書記王志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事前問責,對安全隱患排除不力的干部進行處分和誡勉談話,這種責任追究不僅給那些在安全監管問題上仍然存在糊涂認識、僥幸心理的人敲響了警鐘,更是對所有從事安全監管工作干部的一次深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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