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遼寧省消防總隊提請省政府發布了《關于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的工作通告》,重申了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并對12類嚴重危害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提出了具體適用法律法規的意見。
《通告》明確要求對違法行為從重處理,除了采取強制措施的三類違法行為外,還要求對人員密集場所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的,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以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或者采取查封措施的人員密集場所,擅自拆除封條或者使用被查封場所的等九類違法行為,將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等三種違法行為,要依法采取查封取締措施,對埋壓、圈占消防栓等三種違法行為予以強制拆除和清除。
《通告》還明確了公安機關的責任。首次提出對于存在火災隱患的人員密集場所,公安機關不予查封、取締、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對其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職或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還明確了對火災事故的問責,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未依法履行整改火災隱患職責,發生火災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明確提出,對舉報違法行為有功的,將予以獎勵。舉報電話:024—86934577、8693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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