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經表決,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4票棄權高票通過了食品安全法。這部法律就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薄弱環節,進行了極有針對性的制度創新。
從“田頭”到“餐桌”,我國食品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都有“重兵把守”,然而在實踐中,分段監管體制問題日益顯現:部門間責任不清,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并存。同時部門間內耗嚴重,問題出現后相互推諉扯皮容易導致失去最佳監管時機。
“三鹿事件”可謂是這一監管體制弊端的集中暴露:奶源收購運輸環節無人監管;在消費者投訴產品質量問題后,相關部門之間沒有信息互通。
經多方研究,食品安全法對現行監管體制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說,這一委員會是一個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旨在加強部門間的配合和消弭監管空隙。
為加強全程監管,食品安全法還對各部門的監管職責給予進一步明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標準制定、信息公布等,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標準”一直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軟肋。食品安全法明確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要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等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安全法強調,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黃薇說,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牛”特侖蘇事件作了注解。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有規范和要求,但是如果生產者沒有良心和道德,再多的規范也枉然。為此,在食品安全立法中,許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也明確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僅應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且應承擔社會責任。”
與此相應,食品安全法還確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安全責任一一落到實處:明確實行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通過完善準入制度、提高市場門檻,從源頭上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制度,最終達到將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業驅逐出市場的目的。建立索票索證制度,確保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可以追查到底。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繼續在市場上流通、銷售,成為食品安全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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