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膠濟鐵路特別重大交通事故案經青島鐵路運輸法院審理,3日在濟南作出一審公開宣判,6名相關責任人分別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輛客運列車通過膠濟鐵路事故現場路段(資料圖)
事故現場(資料圖)
法院審理查明,膠濟鐵路特別重大交通事故屬多個環節違規造成。法院認為,原北京機務段機車司機李振江、原王村站助理值班員崔和光、原王村站值班員張法勝、原濟南鐵路局調度所列車調度員蒲曉軍、原濟南鐵路局調度所施工調度員鄭日成、原濟南鐵路局副局長郭吉光身為鐵路職工,違反鐵路規章制度,導致發生特別重大交通事故,后果特別嚴重,均構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事故中的責任,判處李振江有期徒刑4年6個月;判處崔和光有期徒刑4年;判處張法勝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處蒲曉軍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處鄭日成有期徒刑3年;判處郭吉光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2008年4月28日,膠濟鐵路發生旅客列車脫軌傾覆相撞特別重大交通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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