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公安局出臺火災事故消防監督管理責任追究辦法
12月30日,市公安局試行火災事故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發生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不含10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不含50人)或者財產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較大火災事故”,消防大隊副大隊長(現役)、大隊長及分、縣(市)局主管領導予以解聘。
此外,發生火災傷亡事故,消防監督管理責任人員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與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機關的有關意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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