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安局會同工商、城管部門2日聯合發布通告,考慮到安全因素,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
據廣州市公安局介紹,近段時間以來,燃放孔明燈現象在廣州市時有發生孔明燈屬于明火,外焰溫度高達300攝氏度,燃燒后上升,一旦風力、風向不穩或燃放不當,將直接威脅飛行器、高壓供電設備、通信設備、液化氣站、加油站、民房、山林及地面其他建筑物等設施的安全。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據消防、民用航空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廣州警方會同工商、城管部門聯合發布《關于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通告》,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
通告稱,對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由公安、工商、城管等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因銷售、燃放孔明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雖未造成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廣州警方強調,對不服從管理,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州警方將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集中清查整治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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