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派出者遵紀守法入鄉隨俗
記者昨天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獲悉,為指導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加強境外安全風險防范,近日,該局與商務部、外交部、發改委、公安部、國資委和全國工商聯聯合印發了《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規定》共七章三十條,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風險防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管理、安全責任等內容,涵蓋了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的各個環節。
未經安全培訓的人不得派出
《規定》明確指出,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對派出人員在出國前開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項目總包企業,應對其分包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負總責。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不得派出。此外,企業要對派出人員提出具體要求,規范駐外人員行為方式,要求其遵紀守法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定期通報境外安全信息預警
規定明確指出,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發改委和公安部建立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定期向對外投資合作企業通報境外安全信息,及時發布安全預警。外交部負責向駐外使領館通報安全預警信息。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企業境外安全管理制度進行指導并監督檢查。各駐外使領館負責對駐在國安全信息的收集、評估和預警,并負責對駐在國中資企業的一線指導、管理、巡查。
明確處置境外突發事件程序
《規定》首先明確何為境外安全突發事件,即境外發生的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失的事件,包括戰爭、政變、恐怖襲擊、綁架、治安犯罪、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等。
《規定》同時明確了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境外中資企業機構作為處理境外突發事件的主體單位應在駐外使領館的指導下妥善處置。其具體程序是: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做好事發現場處置工作,及時救助傷員,向當地警方報警,并向駐外使領館報告突發事件經過及原因初步判斷、傷亡損失、已采取的措施等,駐外使領館負責提供必要領事保護,與駐在國政府主管部門交涉;重大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必須由外交部會同商務部等部門在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統一領導下進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或要求協助處理或派員赴境外開展工作。
從嚴管理赴高風險地區投資
《規定》要求,各地相關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企業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合作進行從嚴管理。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開展投資合作前,須聘請專業安全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細化境外安保方案,保障境外安全投入,降低境外安全風險。
應建立境外安全聯絡員制度
《規定》還特別要求,各地相關主管部門,駐外使領館和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建立境外安全聯絡員制度,指定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專職負責境外安全工作。
安全文化網 www.zltai.com下一篇:江門鬧市化學品泄漏 兩消防員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