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控制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加大事故處理力度,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和自治區有關精神,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情況,自治區安監局日前就強化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有關事宜作出新的規定:凡是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企業立即停產整改。
規定要求:死亡1~2人的企業停產整改3~6個月,死亡3人及以上的企業停產整改6~12個月;自治區安監局對生產事故視情況派工作人員進行事故現場督查,下達事故隱患整改指令;對于典型事故,必要時自治區將直接組織調查,同時建議盟市參照執行;對于發生事故的達標企業,在標準化證書有效期內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發生兩次一般死亡事故的,由頒證機關收回標準化證書和牌匾,整改后重新考評認定;發生一起一般死亡事故的,由頒證機關給予降低一級達標級別的處罰,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請恢復原級別;事故企業對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后,由組織事故調查的監管部門和企業雙方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經驗收通過后方可恢復生產。
安全文化網 www.zlta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