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高速交警總隊召開11個地市支隊長、政委調度會,并在會上出臺了《關于副處級領導干部問責工作實施辦法》(以簡稱《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的決定》等文件,依據新《辦法》,今后,河北省各地市高速交警支隊管轄區域道路凡發生一次死亡7人以上重特大責任性交通事故的,該支隊主要領導將被問責。
其中《辦法》明確了多頂高速交警工作中需問責內容,其中包括瞞報、遲報或者對職責范疇內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堵塞、嚴重治安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等重大問題處置不利,造成嚴重責任后果的;所屬人員發生被查實的公路“三亂”行為、單位及個人與清障救援等經濟實體掛鉤收取好處,或所屬單位存在私設“小金庫”、違規占用挪用公款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所屬單位管轄區域道路發生一次死亡7人以上重特大責任性交通事故的等等。
對領導干部違反《辦法》中明確的需問責的內容,省高速交警總隊將嚴格依照《辦法》問責工作的種類,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打招呼并誡勉談話;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七種處罰。同時,《辦法》還對問責工作的程序和其他需問責事項作出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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