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了 《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該條例規定,營運駕駛員因發生重大以上行車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銷從業資格證的,終生不得重新申請從業資格證。該條例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將同時廢止。
該條例共8章75條,涉及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道路運輸安全、超限超載源頭治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該條例規定,設區的市政府應當組建道路運輸應急保障隊伍,執行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道路運輸任務;對承擔緊急道路運輸任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進駐、巡查等方式,對政府公示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單位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此外,該條例對道路運輸站(場)建設、機動車維修和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物流服務等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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