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月21日從省教育廳獲悉,《四川省學校安全事故報告規定》正式印發,制定了學校安全事故上報細則,規定學校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學校隱瞞、謊報、不報事故傷亡人數,負責人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我省就學校安全事故制定的第一個專門規定,對如何界定學校安全事故、學校該如何履行報告責任等作出明確要求。
根據規定,按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學校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輕微事故五個等級。事故按責任主體分為四類:因學校過錯導致事故發生,應由學校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因學生父母(其他監護人)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導致事故發生,應由學生父母(其他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因第三人過錯導致事故發生,應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因地震、雷擊、大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學校無法預見的原因造成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省教育廳要求,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應在1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逐級上報,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上報至省教育廳,每級上報時間不超過2小時。
對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或負責處理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處置、善后工作情況,并在有關部門作出事故調查處理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結案報告。特殊緊急情況可先行口頭報告,隨后補報書面報告。發生事故后出現未及時上報,故意少報或漏報傷亡人數,故意隱瞞不報等情況的學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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