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10月9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12月1日起開始施行。《辦法》規定,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就開工建設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下列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市級重點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含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鋼鐵、有色冶金行業的建設項目;糧食、飼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產過程中能夠產生爆炸性粉塵的建設項目;造紙及紙制品業、塑料制品業和橡膠制品業等存在重大火災危險性的建設項目;涉及化工成套設備,易燃、有毒有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發電鍋爐及管道的建設項目;生產、使用毒害性物質,且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為Ⅰ、Ⅱ、Ⅲ級的建設項目;火災危險性為甲、乙、丙類廠房和倉儲及涉及甲、乙類生產場所的建設項目;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
《辦法》規定,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不得開工建設: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的;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而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若發生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材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間修改設計且可能引起安全問題的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此外,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不予通過,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的;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針對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報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備案材料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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