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下發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要求安監部門按照規定,主動商請司法機關進一步明確移送程序和標準,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向司法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意見明確,落實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監管職責,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級別和地域管轄權限,避免重復執法和監管監察缺位。生產經營單位也要劃分為不同的安全類別或者風險等級,實施分類監管。
意見提出了健全部門聯合執法和區域執法協作機制、完善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工作機制、加強立法后評估和解釋工作。
意見還明確了加強制度建設,嚴格現場檢查和調查取證,健全行政執法聽證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要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專門審查,并在相關執法文書中記載。依法規范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以后,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要向事故責任單位提供事故調查報告或其節錄本。要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等規定,健全完善相關制度,依法公開事故的原因和處理情況。
意見還提出,科學合理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堅持“權責一致、有錯必糾”和“依法履職、盡職免責”相結合,嚴格實行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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