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等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出臺關于保護生產安全事故和事故隱患舉報人的意見。
這份意見提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應當對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信息,以及可能導致上述信息泄露的舉報內容;不得將舉報材料私自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或者其他無關單位和人員;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掃描、拍攝、扣壓或者銷毀舉報材料;不得私自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鑒定。
同時,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人員出示舉報材料原件和復制件;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或者宣傳時,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信息。
意見提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泄露舉報信息可追溯機制。
意見明確,對舉報人或其近親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打擊報復行為:阻攔、壓制、恐嚇、威脅舉報人依法舉報;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人身安全;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財產;詆毀、攻擊人格、名譽;違反規定解除與之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給予除名處理;違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加重處分;指使他人打擊報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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