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月2日下午從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就慶陽正寧校車事故對相關責任人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判決:正寧縣文化教育體育局原局長雷某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2011年11月16日9時15分,司機楊某(事故中已死亡)駕駛甘MA4975號“校車”,實載64人,在霧天超速行駛。當車輛行駛至正寧縣榆林子鎮下溝磚廠門前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樊某駕駛的陜D72231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傷、8人輕傷、17人輕微傷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今年1月3日,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對雷某等人涉嫌玩忽職守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雷某、彭某、徐某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玩忽職守罪。宣判后,檢方提出抗訴,被告人雷某、彭某、徐某均不服,提出上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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