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7人死亡并引發較嚴重次生環境災害的遼寧省建平縣2.6萬噸濃硫酸泄漏事故發生一年多后,相關責任人受到法律懲罰。遼寧北票市法院2日發布一審判決書認定,私營業主勾偉民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勾偉民案發前系建平縣炎通商貿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是腐蝕性(硫酸)零售。
經法院審理查明,為增大硫酸罐儲量,勾偉民在明知建設硫酸罐使用的鋼材厚度比設計圖紙要求的鋼材厚度薄了2毫米,高度比設計圖紙高了1.8米的情況下,繼續施工建設其進駐建平縣生態科技園區的四個硫酸罐并投入使用。2012年11月,在未經安監部門審批驗收的情況下,勾偉民從內蒙古赤峰4家公司購進硫酸5萬余噸,儲存在園區新建的4個硫酸儲存罐中。
2013年3月1日,工人在焊接加固3號罐體過程中,該硫酸儲存罐突然發生爆炸,致使2.6萬噸濃硫酸泄露,造成7名工人死亡。此事件還造成大量濃硫酸流入農田、林地、河床和丹錫高速公路的一處涵洞,引發較嚴重的次生環境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勾偉民違反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儲存硫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已經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鑒于其有自首、認罪悔罪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判處勾偉民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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