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一家化工廠發生閃爆引發大火,造成兩名員工當場死亡。事后,調查人員發現兩名具有安監職責的人員監管不力,立案偵查,發現有一個月的安全檢查記錄竟是事后補簽的。
化工廠閃爆致兩員工遇難
2013年11月30日18時35分,位于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沈陽三木化工有限公司突然發生爆炸,并引燃大火。附近居民回憶說:“發生爆炸的是廠區里那座三層小樓,當時是二樓起火,能聽見爆炸聲,冒出大量濃煙,火騰起來升到三樓高。”經奮力撲救,大火最終被撲滅。在失火車間內,消防官兵發現了兩具遇難工人的遺體。
公安、安監等部門成立調查小組,對事故原因展開調查。經調查確認,是該公司醇酸車間的3號反應釜發生爆炸,并引發車間火災。車間發生閃爆時,當班工作組共有3人,其中2人當場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31萬余元。
安檢記錄是事后補簽的
調查小組找到公司十余名員工進行調查。員工們反映,公司沒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員工參加工作時沒接受安全教育三級培訓,醇酸車間投料工從2000年就一直用鐵棒通透反應釜投料,公司沒給操作工發放防靜電手套、防靜電鞋和工作服。公司安全環保科吳科長稱,公司共有75名員工,有兩個生產車間,一個醇酸車間,一個是油酸車間,主要生產醇酸樹脂。2013年5月起,原來的專職安全員被調到車間后沒再設專職安全員,由其兼職負責。
吳科長說,公司處于半個月生產狀態,每月停產到恢復生產都沒有向安監部門報告。安監工作是由劉某和李某負責檢查,他們每次檢查都是到廠里轉轉,開現場檢查記錄,告訴公司需要整改。但對于一些需要用錢整改的項目,公司整改不了。兩人很長時間才來一趟,不存在復查。對公司內業方面,劉某、李某二人沒有檢查。另外,有一份安全檢查整改記錄是事故發生后劉某找他補簽的。
兩名安監員被立案偵查
經調查,發現劉某、李某涉嫌玩忽職守,對其予以立案偵查。經查,2011年1月,劉某和李某一同與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公司安排到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擔任監察員。其中,劉某還擔任執法監察大隊五中隊中隊長。
經調查確認,劉某和李某均未按規定要求對公司進行例行和專項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沒有正確監督整改,沒有正常履行安全生產法規規定的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培訓、人員安全防護用品配備等方面進行系統、及時的檢查;明知該公司沒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企業法人調離且公司存在頻繁停工、復工等問題,仍未按規定檢查糾正、監督整改。
監管不力引發事故被判刑
劉某解釋稱,當時,自己沒有覺得問題那么嚴重,所以在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時沒有通知公司。另外,認為公司早在2012年通過了市安監局的生產標準檢查,以為其內業沒有太大問題,就沒對內業進行檢查,把對公司的檢查只放在了現場上。檢查發現了問題,雖責令其整改,但是否整改不清楚。
劉某承認在對該公司檢查中的6月份記錄是在發生爆炸事故后,因害怕自己監管不力敗露,自己偷偷寫下后找到公司吳科長讓其補簽的。
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劉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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