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2012年國慶節夜間的香港南丫海難,導致39人死亡,兩名肇事船長被控誤殺罪。上周六,兩艘相撞船只之一的海泰號船長 黎細明被裁定39項誤殺罪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立,而另一船只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則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立。案件昨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裁 決,海泰號船長黎細明被判監禁8年,而南丫IV船長周志偉則被判監禁9個月。
乘客為南丫IV號船長寫信求情
上周六,肇事海泰號船長黎細明被裁定39項誤殺罪,以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立,按照香港法例,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而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則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立,按法例最高刑罰監禁4年。
案件昨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聽取求情并裁決。兩被告黎細明與周志偉昨日上午由囚車押至法院等候上庭,兩人在車上均低下頭,神情落寞。
代表南丫IV號周志偉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求情表示,周志偉自17歲開始開船,踏實工作并有天分,在1992年進入港燈工作并任船長。他每星期需工作168小 時,甚至更多,同事均認為他是負責任及冷靜的人。麥高義表示,當晚撞船后周志偉是南丫IV號上最后一個離開的人,其間他一直將救生衣拋給乘客,指揮大局, 嘗試令他們冷靜下來。麥高義向法庭呈上求情信,讀出其中一封來自南丫IV號乘客的信,指他在撞船后見周盡力維持船上秩序,沒有不顧乘客而去,有盡船長的責 任,懇求法庭對周志偉輕判。
代表黎細明的資深大律師金貝理則求情表示,雖然陪審團裁定黎有構成誤殺的“嚴重疏忽”,但控方指稱的案 發時間短,黎細明只是在該段短時間見不到南丫IV號,海泰號之前的行動不應被納入考慮。她指海泰號在撞船后駛回榕樹灣、將船身抽離南丫IV號不在控方的指 控之內,而海泰號離開時南丫IV號仍未下沉。
法官認為海泰號船長制造危險
聽取完求情后,主審法官祈彥輝首先處理黎細明的判刑。他表示,陪審團的裁決,意味著黎細明是當晚多人死亡的重要原因,而陪審團認為黎細明所犯的并非小錯誤或一時不注意,而是遠低于專業水平,應視之為罪行,黎細明應受制裁。
法 官指黎細明當時正在駕駛快速船,而非小型游艇,如他沒小心觀察其他船,等于將兩船乘客的安全置于風險中。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后,包括黎細明的罪責及嚴重后 果,判處黎細明就39項誤殺罪每項入獄8年,同期執行;就危害海上安全罪判監18月,但與誤殺罪同期執行。即黎細明總共判監8年。
隨后法官處理周志偉的判刑。法官祈彥輝表示,本案對周志偉航海時的行為批評有限,僅指出周志偉在海泰號轉左后沒做出相應行動避撞。而其實周志偉早在撞船前約1分10秒已見到海泰號及有轉右避撞。
法官表示,衡量危害海上安全罪,無須考慮結果,只須考慮周志偉制造危險的程度。法官接受危險是黎細明制造的,而周志偉的過失只限于未能在見到黎細明“超出預期的行為”后做出反應。
法官考慮到周志偉在事發后患上抑郁癥及創傷后壓力癥,精神飽受困擾,但他的痛苦遠不及死者家屬。他指周志偉面對的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4年,衡量所有因素后,以12個月為判刑起點,因求情陳詞減刑3個月,即監禁9個月。
事件回顧
這 場香港回歸以來最嚴重海難,發生在2012年10月1日晚上,載著超過60人的港九小輪海泰號,當晚8時從中環出發到榕樹灣。南丫IV號則于16分鐘后從 榕樹灣開出,載著124名港燈員工及其親友,前往維港欣賞國慶煙花匯演。海泰號在當晚8時20分撞向南丫IV號,讓它在數分鐘內直插海床,船上39名乘客 死亡,其中38人淹死,一人死于多處受傷。
控方指出,兩被告海泰號船長黎細明(56歲)和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58歲)以“差劣及低于標準”的方式航行,周志偉雖有根據避碰規則轉右,但動作“太小及太遲”。黎細明則違反規則轉左,并在撞船后“不顧而去”與南丫IV號分離,導致它快速入水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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