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部下發通知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領導干部八項規定(見交監察發[2009]212號),各省市交通公路部門紛紛進行了轉發和貫徹執行,從而進一步規范了交通行業領導干部從政行為。其規定對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以及在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保證資金安全、干部廉潔和工程優質,促進交通建設快速發展、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和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其領導干部八項規定為:1、不準以任何方式違規干預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2、不準介紹或指定建設材料、設備供應商和違規干預工程材料、設備采購活動。3、不準介紹或指定設計分包、工程分包、勞務分包隊伍。4、不準違規干預工程設計變更、索賠、計量支付、資金撥付、工程驗收等事項。5、不準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6、不準接受交通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7、不準接受或占用交通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和人員的財物。8、不準在交通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報銷應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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