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已于2011年8月1日開始施行,為保證該辦法的正確貫徹落實。近日,山東省臨朐縣安監局組織全體人員進行了認真學習,領會把握有關規定和重點要求。
一是明確將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的事故作為較大涉險事故,并按照較大事故的規定報告和組織搶險救援。
二是明確將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經濟功能區內發生的事故,由對該經濟功能區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事故調查。
三是明確責任追究范圍。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生較大事故的,追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紀律責任;情節嚴重或者一年內連續發生較大事故的,一并追究縣(市、區)政府、設區的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紀律責任。發生重大事故的,追究縣(市、區)政府、設區的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紀律責任;情節嚴重或者一年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的,一并追究設區的市政府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紀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實行問責。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設區的市、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縣(市、區)、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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