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執法監察手段。在執法監察過程中,一旦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法律規定存儲風險抵押金,也沒有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企業必須在存儲風險抵押金和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二者之中任選一種,否則嚴格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5章第45條規定,予以處罰。
二是行政許可手段。在審理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時,把“是否存儲風險抵押金和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為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的必備條件”,凡是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的相關企業,必須在存儲風險抵押金和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后方可受理換證申請。
三是公開通報手段。對拒不投保責任保險的相關企業,取消年終評先評優格,同時采取網上公布、媒體曝光等方式,督促企業盡快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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