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發通告禁放“孔明燈”
為防止燃放孔明燈引發安全事故,2月18日,青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禁止生產、經營、燃放孔明燈的通告》,即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圍內內生產、經營 、燃放孔明燈,一經發現依法查處。通告所稱孔明燈是指以固體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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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燃放“孔明燈”引發安全事故,2月18日,青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禁止生產、經營、燃放“孔明燈”的通告》,即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圍內內生產、經營 、燃放“孔明燈”,一經發現依法查處。通告所稱“孔明燈”是指以固體酒精或其他可燃物為燃料,制作材料為易燃物,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燃放“孔明燈”對山林防火、農村大棚、高層建筑等造成危險,極易引起安全事故和火災,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市政府發布《關于禁止生產、經營、燃放“孔明燈”的通告》,決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
通告中規定,對現有的“孔明燈”,由所有者自行銷毀,并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生產、銷售“孔明燈”的,由市場監管、城管執法、公安等部門根據職責依法查處。其中,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經營“孔明燈”的單位和個體戶;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流動經營、占路銷售“孔明燈”攤點和行為;對燃放“孔明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對在查處生產、銷售 、燃放“孔明燈”行為時,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燃放“孔明燈”造成火災及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生產、不銷售 、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并有權制止和舉報燃放“孔明燈”行為。
為加大宣傳力度,青州市在電視臺滾動播出《通告》;組織各鎮街和市直部門在各社區、村、小區、超市購物中心、集市等人員密集場所張貼通告;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安監局等各有關部門窗口發放宣傳資料,教育廣大市民自覺抵制“孔明燈”,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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