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將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主要包括: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危險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責任事故、失火案件、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礦,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非法經營,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產的其他犯罪案件等七種類型。
該《辦法》規定,區檢察院對區應急局移送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活動和區公安分局有關立案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區應急局、區公安分局、義安區檢察院、義安區法院應當加強協作,統一法律適用,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報、信息共享和信息發布、聯合調查研究等工作機制。區應急局會同區公安分局、義安區檢察院、義安區法院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要問題,并以會議紀要等方式明確議定事項等。(宋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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