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低成本慣出了“馬路屠夫”?
2009-07-07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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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造成5死4傷的“6·30”醉駕事故發生后僅僅3天,南京又發生一起酒后駕車撞倒4人的事故,這些“屠夫司機”尚未淡出大家的視線,廣州寶馬司機又走進人們的視野……連日發生的慘案,或者直接導致他人傷亡,給社會留下慘痛的記憶;或者自身車毀人亡,給親屬留下無盡的唏噓,總離不開“酒后駕車”四個血淋淋的大字。
有災難學專家說:汽車是一口奔跑的棺材,一不小心就把別人裝進去,更可悲的是甚至把自己和親人好友都裝進去了。有交警則說:那些缺乏安全意識的司機一手拿著駕駛執照,另一手卻拿著死亡簽證。科學研究早就發現,駕駛員在沒有飲酒的情況下行車,發現前方有危險情況,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器的動作中間的反應時間為0.75秒;飲酒后尚能駕車的情況下反應時間要減慢2倍到3倍,制動時間也要相應延長;而人呈微醉狀開車,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為沒有飲酒情況下開車的16倍。當然,講起理論來大家都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但在現實中你詢問10個準備酒后駕車司機,恐怕9個半都會回答你:沒問題,就那點小酒!司機存在僥幸心理,只要不被交警查,只要不出事,誰會管我喝了多少酒?又飆了幾次車?
在很大程度上,確實是低違法成本助長了司機骨子里對于酒后駕車的麻木。以我國現行立法,一般酒后駕駛或醉酒駕駛都僅涉及行政處罰,暫扣駕駛證、罰款、扣分,最嚴重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而且這還必須建立在執法嚴格的基礎上。從今年3月31日開始,廣州的司機已經能感受到一種前所未有的壓力:廣州交警嚴厲打擊酒后駕車違法行為,酒后駕車者將被高限處罰;而江蘇省公安廳日前也發出緊急通知,要求依法從重查處酒后駕車違法行為。然而,即便交管部門目前對酒后駕駛已經采取了“上限”重處,但仍然與其他國家存在不少差距。在美國,市民若發現有人酒后駕駛,會毫不猶豫地報警,醉酒駕駛者當場吊銷執照和入獄一年,對造成生命傷害的酒后駕駛員可以二級謀殺罪起訴;而在日本,對醉酒駕駛者的處罰,則更是升格到5年以下徒刑及100萬日元(約相當于人民幣7萬元)以下罰款的標準。
對酒后駕駛用重典,體現了立法對于誠信駕駛的推崇,對社會公平以及對生命的尊重。但向酒后駕車說“不”,卻并不限于立法一環。國外經驗表明,有醉酒記錄者,汽車保險費用將上升近10倍。在我國已統一實行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掛鉤浮動機制,但除了少數城市能做到與交通事故、交通違法“雙掛鉤”外,由于一些操作上的原因,許多惡劣的、嚴重的交通違法違章行為一直脫離于保險費率浮動范圍。“6·30”事件肇事司機張明寶名下有3部車,從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其中的一輛寶來車共有80次違章行為記錄,其中僅超速就達到39起。是否正是這樣一次次的僥幸過關把“馬路屠夫”給慣了出來?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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