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廠永久關閉”是個啥懲罰?
2009-08-06
來源: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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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新京報》一則“湖南瀏陽市鎘污染化工廠被永久關閉”新聞,在各大網站上均被置于顯要位置。據報道,赴瀏陽處理此事的一長沙官員介紹,湘和化工廠鎘污染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因企業違法生產導致的環境污染事件,現已明確宣布永久關閉。
所有的污染企業,都應“永久關閉” ,是不少網友在此條新聞后的留言。然而,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責任是怎樣界定的?“永久關閉”是個什么性質的懲罰?如此能否嚇住那些污染企業?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讓筆者對“永久關閉”多了幾分憂慮。
要搞清這些問題,首要看環境保護法。1989年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目前環境執法、對污染企業處理等的基本法律依據。按照現行法律,若企業違法排污,將受到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責令停業、關閉、追究刑事責任等懲罰。當然,若企業對處罰不服,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甚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從環境保護法條文上看,對污染企業有“責令關閉”等懲罰,卻沒有“永久關閉”的條款。
有法律、環保等專業人士對此分析,盡管環境保護法上沒有“永久關閉”條款,但湘和化工廠鎘污染事件的事鬧得太大了,有關方面可能覺得用一般的法律詞匯不足以體現領導重視,不足以平民憤,這大概是在“關閉”之前加個“永久”期限的重要原因。他們認為,這個“永久”看起來強化了環境執法的嚴肅性,實質上卻不夠規范,也忽略了不少必要的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執法的隨意性。
執法的隨意性,是影響法律權威性的大敵,也是環境污染事件不斷重演的重要原因之一。試想,如果始終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方針,一條違法運轉的生產線,還能長達5年污染周邊環境,危害群眾健康,致農作物遭受損失嗎?對受害群眾的呼聲,有關方面還會置若罔聞嗎?筆者以為,無論是預防環境污染,還是污染后的處理,最重要的都是以法律為標準和尺度,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確定事件的性質,依法規范地作出判斷和處理,而絕不能看到情況嚴重了、領導重視了、影響惡劣了就隨意加碼處罰,甚至缺乏法律依據地從重從快地嚴肅處理。一言以蔽之,若不能有效解決執法隨意性問題,污染就難以根治,問題就會越來越復雜、越來越難以解決。
法貴有恒。“恒”,不僅是說法律條文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還要求執法過程中依據法律規定的統一尺度,不能因時、因勢、因人而隨意改變。就是說,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必須堅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那些侵犯公眾利益的不法企業和個人,依法、公平地受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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