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2月8日,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12·5”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總人數共計105人。在昨天上午洪洞“12·5”事故國務院調查組成立大會上,山西省代省長孟學農代表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深刻檢討。
如何走出礦難不斷的困局?孟學農表示,山西省將廣泛發動群眾監督舉報,建立安全生產隱患群眾舉報網絡和舉報獎勵機制。為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打擊非法、違法開采煤炭的活動,山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和網址。各級、各部門接到舉報必須逐一核查,舉報屬實的,該關閉的關閉、該整頓的整頓,并給予舉報人1萬元到5萬元的獎勵,對重大舉報貢獻突出的,可給予5萬元到10萬元的獎勵,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設立獎勵舉報制度,鼓勵群眾監督舉報,對醫治礦難這個頑癥來說,無疑是好消息。一方面,它可以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對安全生產隱患的發現與挖掘;另一方面,對那些面對隱患熟視無睹的人來說,這種激勵也可以起到某種激活作用,復活這些人“死了的眼睛”。
舉報的設立意味著某種程度上的“責任社會化”。然而必須承認的是,無論公民如何受邀于重賞,散兵游勇的個人所從事的監督,仍然只是“業余的監督”,由于種種限制,甚至也可能是流于表面的監督。顯然,在這方面,起關鍵作用的,仍在于政府不折不扣的監管。事實上,政府的這種治理優勢同樣體現在對相關舉報的處理上。如果監管部門能夠認真地對待舉報內容并舉一反三,從制度上加以整改落實,步步為營,相信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公開檢討中,臨汾市長也坦言監管工作中的落后與不足。但是,如果沒有不折不扣的事前監管體系,而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地處罰發生礦難的煤礦,再嚴厲的措施都可能收效甚微。顯然,舉報及其事前監管所帶來的責任前移,遠比在礦難發生后的嚴厲懲戒有意義得多。至少,對悲劇中的逝者來說,任何事后補救都將于事無補。
廣義而論,舉報的來源并不止于社會力量的參與。如果我們承認所有的悲劇都有根源,承認經驗更多來自于教訓,就應該看到每一次礦難都是一封血淋淋的舉報信。
洪洞“12·5”礦難背后的一些問題,有必要在政府和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找到答案:事故煤礦六證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為什么還會發生如此大的悲。窟@些證件設防對象是礦難還是檢查?為什么面對嚴重超層越界開采和嚴重超員這樣的危險,仍有那么多人下井作業?除此之外,當地有關部門在安全監管過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也是自山西始,每一個礦難遇難礦工的賠償金提高到了20萬,這似乎也成為目前全國礦難賠償的不成文的標準了。那么,我在想,如果把遇難礦工賠償標準“前移”到舉報環節,即發現重大煤礦隱患就不只是最高獎10萬,而是提高到獎20萬,而且這個舉報可以越級,甚至直達國家安監總局,是不是可以更多地發現煤礦隱患、減少事故、保護生命呢?
山西省已經決定要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并提出了具體標準,但是假如這個獎勵標準能再提升一倍,效果可能會更好,并且也能領全國之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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