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窯煤礦)“12·5”特大責任事故中,洪洞縣安監局相關責任人員受賄、玩忽職守案和史杰等人窩藏案由洪洞縣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審理,石慶吉、宋躍鵬、郝和平、史杰等八名被告人出庭受審。
公訴機關洪洞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洪洞縣安監局副局長石慶吉,安監局左木南站站長宋躍鵬,臨汾市煤礦安全監察大隊洪洞中隊左木小隊安監員郝和平、馬海強在工作檢查中均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使得新窯煤礦的安全隱患未得到有效監管,是造成該礦發生“12·5”特大責任事故的重要原因。而安監員劉庭、范保英工作期間擅離職守,致使事故發生后沒能及時上報,導致事故發生后,礦方盲目自救,致傷亡人數增加,沒能得到有效搶救。此外,上述人員均不同程度收受新窯煤礦給予的錢款。其中,宋躍鵬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石吉慶等六人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12·5”礦難事故發生后,史杰、張賓賓為犯罪嫌疑人王宏亮提供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對此二人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將于庭審后擇日進行宣判。
據悉,1月11日,洪洞縣“12·5”重大責任事故案在洪洞縣法院開庭,對事故責任人王東海(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實際投資人)、王宏亮(公司法定代表人)等19人已進行了公開審理,他們被控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隱匿銷毀會計憑證罪,偷稅罪七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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