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長春7月10日電 7月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2·15”特大火災案一審宣判。至此,這起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00余萬元的特大火災處理工作結束。
6月11日,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在法院庭審的最后陳述階段,幾名被告人悔之不迭。
“如果世界上有后悔藥,就是用我的命去換,我也干。我對不起死去的人,對不起受傷的人,對不起國家,我真的特別內疚。對這次火災,我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判我多少年都不重。”因亂扔煙頭直接導致商廈起火的被告人于紅新說。
火災中曾因救人而受傷的商廈總經理劉文建說:“‘2·15’特大火災造成了人員的重大傷亡和財產的重大損失,這反映了我工作中的失誤,我有整改不及時的原因,對消防的自查有漏洞。對‘2·15’特大火災我深感內疚,是我愧對死者和傷者,也愧對黨的培養和企業職工以及廣大群眾。”
被告人商廈副總經理趙平說:“我躺在高墻電網中,體會到了責任重于泰山。”
被告人商廈保衛科科長馬春平說:“請給我量刑定罪,我認罪服法。”
然而,這些情詞懇切的悔悟來得太晚了。當初———
如果于紅新不抽這支煙
2月15日上午9時左右,商廈偉業電器行雇員于紅新,拿著紙箱去商廈樓外北側的3號簡易倉庫,途中,他點燃了一根香煙。進倉庫后,于紅新把紙箱扔在地上,嘴里的香煙也掉在堆滿紙殼的地上,于紅新隨意用腳踩了踩,就鎖上庫門回到了電器行。11時左右,未被踩滅的煙頭引燃了倉庫地面上的可燃物,濃煙與火舌很快突破與3號簡易倉庫相鄰的中百商廈一樓北側7號窗戶,蔓延至商廈樓內。由此,中百商廈這個繁華區域的商業中心,一下子變成了飄散著死亡氣息的地獄之門。
如果及時消除重大消防隱患
一個室外簡易倉庫失火,為什么能夠迅速蔓延到商廈樓內并火燒連營?這一切本來可以避免———吉林市公安消防部門1999年12月29日就曾向中百商廈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其中第八條明確指出,該商廈存在“庫房有電纜線穿過、與商場有窗戶連通、貨物超儲”這一隱患。
為什么沒有整改?對此,被告人劉文建說:“當時什么情況記不清了,可能忽視了。”負責保衛科和消防工作的趙平則供述:“堵窗戶和挪電線的事,當時沒有引起重視,也可能當時是冬天,堵不了,后來就忘了。”
如果及時組織疏散
火災生死時速的4小時內,被困的人們多么盼望能在第一時間得到來自商廈和消防部門的幫助,但現場情形卻令人扼腕。當天,商廈保衛科副科長陳忠、科員曹明君在值班期間,違反了單位關于“每周六、周日保衛科要有一人在收發室值班”的規章制度,擅自離開了單位的消防監控室(即收發室)。結果,當鍋爐工發現倉庫起火后未能及時通知到二人,延誤了火災的報警時機。
更為遺憾的是,當二人得知火情后,沒有及時有效地通知并組織商廈內人員疏散。對此,陳忠回憶說:“我當時看見只是倉庫著火了,沒想到會燒到樓內,也就沒有通知領導、業戶和顧客,只顧著打火警和110,等我打完電話,主樓已經開始冒煙了。我來到商廈一樓,里面全是煙,已經進不去了。”曹明君說:“我讓人把商廈電源切斷后來到一樓,里面的人往外走。我看見業戶曹某,她說樓上沒人了。消防車來后,我就幫助維持秩序。當時,三樓四樓都有人,我沒尋思那么多,也沒有上樓去疏散。”
商廈內應急燈失靈,也是導致受害者逃生無路的重要原因。負責檢查樓內的“四防”安全的保衛科科員李愛民,在工作中對防火設施管理不嚴格,未能及時發現和排除應急燈失靈等安全隱患,雖然當日不在單位,也難辭其咎。
正是當初這一個又一個的“不該”,才使這起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00余萬元的特大火災不可避免地發生了。(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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