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日報訊(記者鞠宏清)日前從市醫學會了解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近兩年來,有關部門共接受法院、行政部門和醫患雙方的委托鑒定90例,組織專家鑒定69例,出具鑒定報告書65份,其中鑒定為醫療事故的22例,占鑒定總數的31.8%。
農村醫院是醫療事故高發區。統計表明,22例醫療事故中,市屬醫院僅1例,縣(區)級醫院9例,鄉鎮衛生院12例。這反映出縣(區)級醫院,特別是農村醫院是醫療事故高發醫院。
造成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四類:一是違反診療常規,操作不當,憑經驗、想當然診斷、用藥;二是超范圍行醫,有的護士充當麻醉師操作,有的醫生替代藥劑師配藥等;三是器械不良,有些醫療設施質量不過關,是“三無產品”,有些植入人體內的支架、鋼板等不配套;四是病歷書寫不規范,內容空泛,記錄不全,事后補寫,還有的私編造假。
據了解,還有相當一部分醫療糾紛是醫患雙方私了解決的。其原因一方面是有些醫院怕被追究醫療事故責任,影響考核、影響形象;另一方面是有些患方借機無理取鬧、脅迫醫院支付高額賠償金。